摘要:如果陈文慧犯故意杀人罪,则12年刑期太轻,也说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是“糊涂型侦查”;如果陈文慧犯交通肇事罪,则12年刑期太重,更说明审判机关是“葫芦僧在判葫芦案”。
央视国际11月25日报道:《县财政局长酒后驾警牌车肇事找人替罪获刑10年》(链接:http://news.cctv.com/society/20071125/101874.shtml):
新华网合肥11月25日电(记者 周立民)安徽省萧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陈文慧酒后驾车撞人致死,逃逸后找人顶替。日前宿州市中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陈文慧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当晚陈文慧是酒后驾驶,无证据证明陈文慧肇事后在明知前保险杠下有人的情况下仍拖行数百米。陈文慧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包庇罪判处朱克武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责编:王颖
一桩简单的案件,竟然拖了一年零十天,才“尘埃落定”。值得高兴,还是值得悲哀?
看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就在想:既然公安机关“现场勘察,陈文慧撞到人后,又继续开车前行,将被害人拖行了450米”――从行文来看,这应该是《判决书》引用《起诉书》的话――,那么,应该说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很到位的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应该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起诉嫌疑人。但我们压根就没有从央视国际权威的新闻中,看出起诉的罪名是什么。这是其一。
其二,如上所述,如果我们肯定公安机关的侦查是有效的,那么,为什么到了法院,最后的结果竟然是“交通肇事罪”?
检察机关《起诉书》起诉的罪名,为什么不向大众公布?这当中是否存在着猫腻?
地球人都知道是:从“故意杀人”到“交通肇事”罪名的演变,已经将《刑法》规定的对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淡化为交通肇事的轻罪。“官民同罪不同罚”,老百姓最不喜欢的就是这个。
我的结论是:如果陈文慧犯故意杀人罪,则12年刑期太轻,也说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是“糊涂型侦查”;如果陈文慧犯交通肇事罪,则12年刑期太重,更说明审判机关是“葫芦僧在判葫芦案”。何况,这当中还夹杂着一个故意让人顶罪的问题。用一个“包庇罪”,能掩盖事实的真相吗?
看来,上面这个二律背反,着实让人头疼!
好在一个“拖”字了得!什么事情一“拖”,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这回也不例外……
(文未校对,见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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